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市勁凱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新國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683377-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崇廣民初字第00148號 |
案號 | (2016)蘇0202執(zhí)1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王振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立即歸還張犁借款5000000元。 二、無錫市范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王振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4680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52360元,由王振驍、無錫市范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已由張犁預交,王振驍、無錫市范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將該款直接給付張犁。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帳號: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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