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市勁凱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振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683377-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錫商初字第0128號 |
案號 | (2015)錫執(zhí)字第0005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29 |
發(fā)布日期 | 2015-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煒辰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無錫農商行借款本金1800萬元并支付截止2014年3月20日的期內利息99810.91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以18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2%計算的期內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以前述期內利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2%上浮50%即10.8%計算的復利、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以18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2%上浮50%即10.8%計算的罰息; 二、煒辰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無錫農商行律師費損失527800元; 三、范頓公司、中煤公司、友恒公司、管曉康、邵雅君、王振驍、蔣偉、張建國、韓洪棋對上述煒辰公司的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無錫農商行就上述第一、二項債權及本案訴訟費用有權以范頓公司提供抵押的錫房他證字WX1000238999、WX1000239000、WX1000239002、WX1000239003、WX1000239004號他項權證項下的房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上述房產所得價款分別在登記的債權數(shù)額840萬元、280萬元、540萬元、100萬元、240萬元范圍內按登記的順序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356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39166元,由煒辰公司負擔;由范頓公司、中煤公司、友恒公司、管曉康、邵雅君、王振驍、蔣偉、張建國、韓洪棋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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