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丹東市宏升制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明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2025258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604民初147號 |
案號 | (2017)遼0604執(zhí)4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第三人劉吉宏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丹東市宏升制桶有限公司交付丹東市宏升制桶有限公司辦公樓的施工圖紙、工程土建資料、工程水電氣資料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報告書; 二、原告丹東市宏升制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第三人劉吉宏、王剛工程款208.7萬元,并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駁回第三人劉吉宏、王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原告丹東市宏升制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716元,由原告丹東市宏升制桶有限公司負擔30616元,第三人劉吉宏、王剛共同負擔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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