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運政罰〔2021〕401045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5日15時29分,瑞安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瑞祥大道新商城公交車站對浙CC6392普通客車進行了檢查。經(jīng)檢查,2021年11月5日15時05分,由當事人謝秉所駕駛浙CC6392的客車從瑞祥客運站出發(fā)開往鰲江,于當日15時18分??坑谌鹣榇蟮佬律坛枪卉囌竞蚩停峡?0名。瑞祥大道新商城公交車站不是該車批準的配客站點。現(xiàn)場人員是謝秉所,車輛所有人是溫州長安集團有限公司。11月8日瑞安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執(zhí)法人員依法取得詢問筆錄等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長安集團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2-03 |
決定機關 | 瑞安市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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