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普市 市監(jiān) 處字〔2021〕 20 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如下決定:1、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2、罰款15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18 |
決定機關 | 普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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