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喀市稅罰〔2018〕4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7-07-01 至2017-09-30 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未按期進行申報,2017-07-01 至2017-09-30 增值稅(廣告服務)未按期進行申報,2017-07-01 至2017-09-30 文化事業(yè)建設費(廣告業(yè)文化事業(yè)建設費)未按期進行申報,此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jù)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之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罰款2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9-04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喀什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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