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228MA****YB0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云0324民初1924號 |
案號 | (2022)云0324執(zhí)16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羅平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羅平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發(fā)布日期 | 2022-07-0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馮建華工程款333,500元;以及自2021年5月1日起至上述款項333,500元支付完畢之日止,以333,500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馮建華律師費15,000元。 三、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 第二項確定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應當給付原告馮建華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馮建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53元、保險費1000元、保全費2520元,由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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