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天源擔保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66****757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10540號 |
案號 | (2019)蘇0509執(zhí)50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港隆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吳江市鱸鄉(xiāng)農(nóng)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7萬元,并償付相應的利息、罰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以本金12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2%計算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以本金1185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2%計算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以本金1177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2%計算利息;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本金1177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8%計算罰息);二、被告吳江港隆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吳江市鱸鄉(xiāng)農(nóng)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10000元(以上付款義務如采用轉(zhuǎn)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吳江鵬運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吳江運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好運來集團有限公司、吳巧珍、錢虎根、王鳳新、吳建林、錢惠芬、蘇州天源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江港隆紡織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九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港隆紡織有限公司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HYPERLINK"http://openlaw.cn/law/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 "_blank"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HYPERLINK"http://openlaw.cn/judgement/6d0c2b2b35534ded9253cdacbb13a689"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02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98020元,由被告吳江港隆紡織有限公司、吳江鵬運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吳江運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好運來集團有限公司、吳巧珍、錢虎根、王鳳新、吳建林、錢惠芬、蘇州天源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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