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彤明高科汽車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76****823C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1181民初72號 |
案號 | (2021)蘇1181執(zhí)21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彤明高科汽車電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zhèn)江分行截至截至2020年12月3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387126.32元、利息152885.78元,并承擔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蘇彤明高科汽車電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zhèn)江分行律師代理費30000元;三、被告江蘇金長江環(huán)保汽摩消聲器有限公司、江蘇彤明車燈有限公司、江蘇立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蘇三明航空電器有限公司、姚紀榮、何中英對被告江蘇彤明高科汽車電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擔保合同約定范圍內向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zhèn)江分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9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68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6680元,由各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經預付,各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至本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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