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消)行罰決字〔2017〕003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紹興智匯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紹興智匯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紹興市勝利東路1號)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人值班,屬于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和《浙江省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九十八條,決定給予紹興智匯大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紹興工商銀行營業(yè)部(賬號:1211012029200062637,紹興市非稅收入結(jié)算分戶)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紹興市公安消防支隊越城區(qū)大隊 2017年3月9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3-09 |
決定機關(guān) | 紹興市公安消防支隊越城區(qū)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金輝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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