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50072****296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0603民初3539號 |
案號 | (2020)皖0603執(zhí)165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款2798231.96元,并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支付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支付至欠付工程款償清為止期間的未償清工程款的利息(超過年利率6%的以年利率6%計算);12二、被告淮北市中韓商業(yè)廣場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承擔付款責任;三、駁回原告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2013元,由原告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負擔29225元,被告安徽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278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安徽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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