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宣城廣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4182274****470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18民終1022號 |
案號 | (2020)皖1822執(zhí)2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德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撤銷安徽省廣德縣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420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二、被告安徽宣城廣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變更安徽省廣德縣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420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姚國勝、被上訴人安徽宣城廣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共同給付被上訴人杭州龍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9219.3元及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自2017年3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止);三、維持安徽省廣德縣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420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三、駁回被上訴人杭州龍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審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27994元,由上訴人姚國勝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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