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奧達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趙成剛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375****347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津02民初63號 |
案號 | (2018)津02執(zhí)1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市北辰區(qū)致遠化工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北辰區(qū)致遠化工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編號DLL津201601150058《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及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逾期罰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編號DLL津201601150058《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三、被告天津致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奧達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三元泰紙業(yè)有限公司、天津桑斯普瑞實業(yè)有限公司、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張忠、劉建趁,對被告天津市北辰區(qū)致遠化工廠的上述給付事項,分別在各自與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在承擔給付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市北辰區(qū)致遠化工廠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8569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天津市北辰區(qū)致遠化工廠、天津致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奧達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三元泰紙業(yè)有限公司、天津桑斯普瑞實業(yè)有限公司、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張忠、劉建趁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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