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海發(fā)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9222455-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03民初54號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12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請求本院確認: 一、本案各方確認:截止2018年10月22日,在編號為深擔(2014)年委借字(1034)號的《委托貸款借款合同》項下,朗曼實業(yè)欠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貸款本金65000000元; 二、本案各方確認:截至2018年10月22日,在編號為深擔(2014)年委借字(1034)號的《委托貸款借款合同》項下,朗曼實業(yè)欠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貸款利息12417166.68元(利息以貸款本金65000000元為基數,按13.2%/年收取,自2015年6月21日起計至2016年10月23日);逾期利息25704739.73元(逾期利息以貸款本金65000000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利率13.2%/年的1.5倍計收,自2016年10月24日起計至2018年10月23日,以后繼續(xù)計至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違約金6500000元(違約金以貸款本金65000000元為基數,按10%一次性收取),以上暫合計44621906.41元。 三、朗曼實業(yè)應向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償付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費267515.42元、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費88781.55元,以上合計361296.97元。 四、朗曼房地產、海發(fā)貿易、張蹦蹦、朱紅明均應對前述第一條至第三條約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就前述第一條至第四條確認的全部債務,朗曼實業(yè)、朗曼房地產、海發(fā)貿易、張蹦蹦、朱紅明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歸還65361296.97元,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法院遞交解封申請書。 六、朗曼實業(yè)、朗曼房地產、海發(fā)貿易、張蹦蹦、朱紅明依前述第五條約定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后,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同意放棄主張前述第二條約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如朗曼實業(yè)、朗曼房地產、海發(fā)貿易、張蹦蹦、朱紅明違反前述第五條約定的還款義務,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有權按以下方式行使權利:(1)隨時要求朗曼實業(yè)、朗曼房地產、海發(fā)貿易、張蹦蹦、朱紅明繼續(xù)支付前述第二條約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2)立即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直至前述第一條至第三條確認的全部債務全部得到清償;(3)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拍賣朗曼房地產抵押給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的19套房產,并就處置所得價款以前述第一條至第三條所確認的債務金額優(yōu)先受償。 七、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生效,一式柒份,各方各執(zhí)壹份,法院執(zhí)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各方同意本調解協議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進行確認。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深圳市中小企業(yè)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已預交案件受理費535030.83元,因調解結案,本院依法減半收取267515.42元,余款267515.41元由本院退還深圳市中小企業(yè)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本案調解協議已經雙方當事人有權代理人簽署,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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