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宜銀罰字2016第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1.開立個人存款結(jié)算賬戶未向當?shù)厝嗣胥y行備案 2.收到假幣時未履行假幣收繳義務(wù) 對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幣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對該行開立個人存款結(jié)算賬戶未向當?shù)厝嗣胥y行備案的違規(guī)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2.對該行未按照規(guī)定程序收繳假幣的違規(guī)行為,處以人民幣1萬元罰款。3.對該行對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幣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2000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2-05 |
決定機關(guān) | 人民銀行宜春市分行 |
法定代表人 | 張劍華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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