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成達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78170****943E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魯0781民初2711號 |
案號 | (2021)魯0781執(zhí)恢8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徐小一、脫麗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郭強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應利息(以1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二、被告張靜、焦曉曉、吳連江、趙志玲、山東成達包裝有限公司、青州市溢鑫材料有限公司、山東溢鑫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張靜、焦曉曉、吳連江、趙志玲、山東成達包裝有限公司、青州市溢鑫材料有限公司、山東溢鑫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徐小一、脫麗麗追償;四、駁回原告郭強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計6900元,訴前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徐小一、脫麗麗、張靜、焦曉曉、吳連江、趙志玲、山東成達包裝有限公司、青州市溢鑫材料有限公司、山東溢鑫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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