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民市守印種植專業(yè)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321018167****881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遼0102民初9380號 |
案號 | (2020)遼0102執(zhí)6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6 和質證的權利。原告與五被告簽訂的《綜合授信合同》系各 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合法有效, 本院予以確認。五被告未按前述合同約定,履行按期償還原 告借款的義務,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 《綜合授信合同》約定,授信提用人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即視為發(fā)生違約事件:……任一授信提用人明確表示或以自 己行為表示不能或未能履行本合同及附件項下約定的…… 一旦發(fā)生違約事件時,授信人有權要求任一授信提用人另行 提供擔保以及對本合同項下任一授信提用人已提取的全部 或部分借款要求提前清償……要求授信提用人賠償乙方為 行使權利而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 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 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他經濟損失?,F借款期限已屆滿,五 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故對原告要求五被告償還 借款本息并賠償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 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守印、方香、陳常印、王洪偉、新民市守印 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中 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借款本金341881.50元、 逾期罰息25429.05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為2019年1 月17日),并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綜合授信合同》 7 約定的計息辦法給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 分行逾期罰息至本判決實際償還之日止; 二、被告孫守印、方香、陳常印、王洪偉、新民市守印 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民生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律師費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 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40元、減半收取3420元,保全費2357 元,均由被告孫守印、方香、陳常印、王洪偉、新民市守印 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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