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五豐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索紅霞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47214-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00052號 |
案號 | (2016)粵0111執(zhí)359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五豐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廣州市白云合銀泰富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為基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15日起計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五豐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廣州市白云合銀泰富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45000元、擔保費17000元; 三、被告索紅霞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陳郁锫、陳郁瀅在繼承陳澤良遺產的價值范圍內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廣州市白云合銀泰富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68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五豐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索紅霞共同負擔。被告五豐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索紅霞負擔的上述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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