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前海動產(chǎn)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31****305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國仲涉外裁6053號 |
案號 | (2021)粵03執(zhí)1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281206610586】。 1、第一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立即連帶向申請人退回本金人民幣7680萬元。 2、第一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立即連帶向申請人支付期限內(nèi)的收益人民幣397424.67元。 3、第一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連帶向申請人支付期限屆滿后的逾期賠償金(以本金人民幣6140萬元為基數(shù),以20年利率為標準,自期限屆滿日2019年3月11日起至實際償還全部款項之日止計算);以本金人民幣154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0的標準,自2019年3月11日起計至實際償還全部款項之日止計算)。 4、第二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在本金人民幣614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如第一被申請人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申請人本金人民幣6140萬元,不足部分由第二被申請人清償。 5、第二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在期限內(nèi)收益人民幣350456.64元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如第一被申請人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申請人期限內(nèi)固定收益人民幣350456.64元,不足部分由第二被申請人清償。 6、第二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在支付期限屆滿后的逾期賠償金的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如第一被申請人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逾期賠償金(以本金人民幣614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0的標準,自2019年3月11日起計至實際償還全部款項之日止)時,不足部分由第二被申請人清償。 7、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0萬元。 8、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仲裁費人民幣8541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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