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清大鋁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030034****146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13民終1805號 |
案號 | (2021)粵1303執(zhí)15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961215600788】。一、維持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 1303 民初 3809 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 1303 民初 3809 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 1303 民初 3809號民事判決第一判項為∶江蘇清大鋁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支付租金及鋁合金模板材料款共計1555642元及違約金(以1555642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 6自廣東麗濠科技有限公司起訴之日即2018年9月4日起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并返還江蘇清大鋁模工程有限公司租賃使用的鋁合金模板及材料給廣東麗濠科技有限公司; 四、駁回廣東麗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受理費 24657元,保全費 5000元,共計 29657元,由廣東麗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7414元,由江蘇清大鋁模工程有限公司、胡筱鈺負擔2243元;二審受理費23245元(江蘇清大鋁模工程有限公司、胡筱鈺已預交),由廣東麗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811元,由江蘇清大鋁模工程有限公司、胡筱鈺負擔 174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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