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2420160080 |
違法行為類型 | 對經(jīng)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的建設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未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施工方案報市水務局或者區(qū)縣河道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3.00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3-27 |
決定機關 | 上海市水務局執(zhí)法總隊 |
法定代表人 | 嚴康瑜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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