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北染染顏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孫業(yè)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0236959-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川0191民初3202號 |
案號 | (2017)川0191執(zhí)709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北京北染染顏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省天然氣化工研究院支付貨款10482686.19元; 二、被告北京北染染顏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省天然氣化工研究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為:以10482686.19元為基數,自2013年10月17日起,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計算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時間給付貨款,上述逾期付款利息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四川省天然氣化工研究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北京北染染顏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5150元,由原告四川省天然氣化工研究院承擔2394元,由被告北京北染染顏料有限公司承擔132756元(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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