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盤州市盤南煤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鄭美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22259****770N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黔民初20號 |
案號 | (2019)黔0222執(zhí)恢2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盤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鐘山中路支行與被告盤縣盤南煤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分別于2015年2月9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11日簽署的合同編號分別為2015年黔六盤水貸字第0055號、2015年黔六盤水貸字第0075號、2015年黔六盤水貸字第0076號《重慶銀行(最高額)授信業(yè)務項下流動資金貸款合同》; 二、被告盤縣盤南煤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鐘山中路支行貸款本金3900萬元及利息、復利紀罰息(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利息以39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28%從2015年6月21日起計算至2016年1月26日;罰息以逾期未償還的借款本金39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0.92%從2016年1月27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1月26日的復利,以這一期間未償還利息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28%計算;2016年1月27日及以后的復利,以這一期間未償還罰息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0.92%從2016年1月27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鐘山中路支行對鄭美華、郭國強夫婦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城清溪路和富源縣勝境街的房產(抵押權登記證號為富建房字第012789號)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本判決第二項確定的債權范圍及最高額3900萬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被告鄭美華、郭國云、郭國忠、郭國強、郭貞、翁祖好、鄭美清、中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二、三、四項義務,在最高額3900萬元范圍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鄭美華、郭國云、郭國忠、郭國強、郭貞、翁祖好、鄭美清、中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盤縣盤南煤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為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3605.18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盤縣盤南煤業(yè)投資有限公司、鄭美華、郭國云、郭國忠、郭國強、郭貞、翁祖好、鄭美清、中云投資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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