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時代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翁惠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506225-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11838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40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時代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盛澤支行歸還借款本金1480萬元并支付相應欠息(截至2016年8月25日欠息94743.40元;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期間按照年利率4.5675%計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85125%計息,并對借款提前到期日之前的未付利息按合同約定的相應利率計收復利)。 二、被告蘇州時代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盛澤支行律師費損失219863元。(上述兩項義務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0001793)。 三、被告吳江市國醫(yī)藥業(yè)有限公司、翁惠春、鮑衛(wèi)紅、翁惠慶、謝恩衛(wèi)、翁惠珍、鄭愛林對被告蘇州時代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6244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61244元,由被告方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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