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津?qū)幒拥囟惲P〔2017〕10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金額:.1萬元, 沒收金額:0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 |
決定機關 | 天津市寧河區(qū)地方稅務局管理二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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