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漢大農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30057****616T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鄂0302民初4591號 |
案號 | (2021)鄂0303執(zhí)8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東風(十堰)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2200萬元及截止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253442.06元;并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還清時止,本金1380萬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4825%計算,本金820萬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1775%計算。 二、被告康曉東、屈子露、湖北鑫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十堰市東蜀車橋制造有限公司、盧鑫、康榮、四川政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對被告十堰市東蜀車橋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擔保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街辦濱河東路63號5幢,產權證號為十堰房權證白浪區(qū)字第10032652號的房產及證號為十堰市國用(2013)第0002935號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在上述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費用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151800元,減半實際收取759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80900元,由被告東風(十堰)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康曉東、屈子露、湖北鑫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十堰市東蜀車橋制造有限公司、盧鑫、康榮、四川政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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