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中電云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陸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00031****459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703民初729號 |
案號 | (2018)蘇0703執(zhí)11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7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江蘇中電云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華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69389.3元及違約金23417.97元。 案件受理費9419元,由原告華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159元,被告江蘇中電云商有限公司負擔8260元(因原告已預交,被告承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9419元。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蒼梧支行,帳號:10440301040009094(上訴人須將上訴費交款憑證連同上訴狀一并交本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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