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樂地稅稽罰[2018]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五洲國際(樂清)電工電氣城有限公司-違反稅收管理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guān)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guān)于修訂和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號)"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程序正當、信賴保護和處罰與教育相結(jié)合的原則。"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行為處以50000.00元罰款,經(jīng)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無異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7-09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稅務總局樂清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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