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一稽罰[2019]150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德鯊服飾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7-2018年度通過個人賬戶賬外向員工發(fā)放工資1071012.68元(其中,2017年530259.59元,2018年540753.09元),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以上違法事實應追繳個人所得稅64098.48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50%罰款計32049.24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28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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