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拱公(祥)行罰決字[2017]1348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71020未按規(guī)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杭州先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其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設置乙級以上防盜門未落實雙人雙鎖,未安裝侵入式報警裝置,于2017年10月2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先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杭州市各網(wǎng)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20 |
決定機關 | 拱墅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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