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靈)應急罰〔2021〕礦山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處人民幣貳萬元(¥2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08 |
決定機關 | 靈川縣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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