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杭州迪爾西時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32813877-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浙0103民初7091號 |
案號 | (2020)浙0103執(zhí)7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杭州迪爾西時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微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貨款333590.11元,分期履行: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77863.37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77863.37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77863.37元,以上合計333590.11元; 二、被告杭州迪爾西時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前退還原告杭州微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押金20000元; 三、被告杭州迪爾西時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微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quán)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0000元及保險費用400元,分期履行: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0年3月28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0年6月28日前支付6400元,以上合計30400元; 四、若被告杭州迪爾西時尚科技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原告杭州微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項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五、原告杭州微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084元,減半收取3542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2449元,兩項合計5991元,由被告杭州迪爾西時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2020年2月28日前直接支付給原告杭州微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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