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上城法罰字[2016]第2101420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騰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查明,當事人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以承接的杭州地鐵5號線一期工程管線改遷SG-13-2標段工程施工需要為由,利用挖機等工具,于2016年7月17日夜間對上城區(qū)江城路河坊街交叉口西南側城市道路進行挖掘。至2016年07月20日09時35分案發(fā)時,現(xiàn)場道路挖掘區(qū)域為長方形,挖掘區(qū)域南北長18米、東西寬2米,計面積為36平方米。挖掘區(qū)域上方蓋有鐵板。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市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8-24 |
決定機關 | 上城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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