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金本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0075****226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402民初3527號 |
案號 | (2019)蘇0402執(zhí)359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5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成都金本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愷源歸還借款本金80萬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劉宇波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宇波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成都金本華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400元,減半收取67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700元,由成都金本華科技有限公司、劉宇波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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