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桐公(梧)行罰決字[2021]032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二0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流動人口陳某建立了勞動關系,浙江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將勞動者陳某的相關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后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桐鄉(xiāng)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29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桐鄉(xiāng)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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