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玉市監(jiān)案字〔2020〕4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物價管理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綜合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情節(jié),責令改正,處罰款3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11 |
決定機關(guān) | 玉環(huán)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彭作倫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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