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市巖砂晶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黃海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467861-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294號 |
案號 | (2017)遼01執(zhí)19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5-0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遼寧巖砂晶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山支行借款本金6800萬元; 二、被告遼寧巖砂晶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萬元自2015年6月25日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年利率6.6%加收50%的利率計算); 三、被告遼寧巖砂晶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山支行借款本金1800萬元自2015年6月25日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年利率5.61%加收50%的利率計算); 四、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山支行對被告鐵嶺鐵龍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抵押房產、土地在上述一、二、三項給付義務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被告沈陽市巖砂晶建材有限公司、黃海濱、黃海忠對上述一、二、三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被告沈陽市巖砂晶建材有限公司、黃海濱、黃海忠承擔連帶責任后,享有向被告遼寧巖砂晶建材有限公司追償的權利; 六、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390476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遼寧巖砂晶建材有限公司、鐵嶺鐵龍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沈陽市巖砂晶建材有限公司、黃海濱、黃海忠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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