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西管公(南)行罰決字[2020]0010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源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6月1日,杭州源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流動人口石在春(男,身份證號碼:342625********2957)建立勞動關系,未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石在春的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后于2020年7月2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該杭州源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未按時報送相關信息。以上事實有許燕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證實。公安機關將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告知勞動者主動申報居住登記。第三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報送或者告知人數(shù)每人一百元的數(shù)額處以罰款之規(guī)定,擬對杭州源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處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02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分局南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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