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恒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073****665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遼0103民初8218號 |
案號 | (2020)遼0103執(zhí)51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彰武桐山運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貸款本金8 759 000元及利息,被告彰武桐山運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前給付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貸款本金8 759 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罰息及復利,以8 759 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計付); 二、被告沈陽恒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遼寧桐山物流有限公司、石兆杰、王威威、任貴寶、趙海燕、姜舒、李華對上述第一項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案件受理費75 023元,減半收取37 511.5元,由被告彰武桐山運輸有限公司、沈陽恒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遼寧桐山物流有限公司、石兆杰、王威威、任貴寶、趙海燕、姜舒、李華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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