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安市天外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6641870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魯0902執(zhí)424號 |
案號 | (2021)魯0902執(zhí)恢2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王業(yè)根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共計120000元。 二、被告楊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業(yè)根醫(yī)療費308862.22元(318862.22元-10000元)、誤工費4037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47040元、護理依賴費116800元、殘疾賠償金353590元(463590元-11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5246元、鑒定費23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40元,共計887158.22元的80%即709726.58元。 三、被告任民、被告泰安市天外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對被告楊彬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四、被告王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業(yè)根醫(yī)療費308862.22元(318862.22元-10000元)、誤工費4037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47040元、護理依賴費116800元、殘疾賠償金353590元(463590元-11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5246元、鑒定費23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40元,共計887158.22元的20%即177431.64元。 五、駁回原告王業(yè)根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228元,由被告楊彬、被告任民、被告泰安市天外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12182元,被告王倩負擔30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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