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大鐘運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鐘德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832185-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09)浙臺商初字字第42號 |
案號 | (2010)浙臺執(zhí)民字第0003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0-03-17 |
發(fā)布日期 | 2014-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隆標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借款2000萬元,利息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5月14日止按百分之5.841計付;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計付?!《?、被告隆標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付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的律師代理費94280元。 三、被告浙江鑫隆金屬有限公司、阮建榮、大鐘運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債務及訴訟費用承擔連帶償付責任;被告浙江鑫隆金屬有限公司、阮建榮、大鐘運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隆標集團有限公司追償?!∪缥窗幢九袥Q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546元,由被告隆標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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