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邵武中竹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倪日濤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567017-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魯0203民初363號 |
案號 | (2016)魯0203執(zhí)219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市北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5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邵武中竹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償付原告青島捷能汽輪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1.7萬元。 二、被告邵武中竹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青島捷能汽輪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13.1萬元為基數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07年10月25日、以37.7萬元為基數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2月7日、以31.7萬元為基數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0年6月9日、以21.7萬元為基數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93元、訴前保全費327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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