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華嘉盛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00071****378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晉0106民初1765號 |
案號 | (2020)晉0106執(zhí)66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0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西華嘉盛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太原市非住宅房產管理中心拆遷期間租金337432.7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西華嘉盛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太原市非住宅房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的租金224499.6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違約金; 三、被告山西華嘉盛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房屋價款20035300元; 四、駁回原告太原市非住宅房產管理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735元由被告山西華嘉盛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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