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恒日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798005-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浙0603民初7925號 |
案號 | (2022)浙0603執(zhí)12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寧波信達風盛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給精功集團有限公司借款 1 5 0 0 0萬元、截止 2 0 2 1年 7月 6日的違約金 2 9 1 9 2 0 5 4. 8 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 2 0 2 1年 7月 7日起至實際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 5. 4%計算的違約金;二、深圳市恒日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對寧波信達風盛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 9 3 7 7 6 0元(緩交),依法減半收取 4 6 8 8 8 0元,由寧波信達風盛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日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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