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青波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永恒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6391226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寶民二(商)初字第1058號 |
案號 | (2014)寶執(zhí)字第0440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 |
立案日期 | 2014-08-04 |
發(fā)布日期 | 2016-03-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青島青波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百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貨款2,800,653.0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青島青波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百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4月25日按月息1%計算的延期付款利息882,963.8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青島青波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百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以2,800,653.04元為本金,按月息1%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被告青島金田熱電有限公司對被告青島青波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被告青島金田熱電有限公司在承擔前述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青島青波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8,134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訴訟費合計23,134元原告已預繳),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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