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耀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7139482-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銅民初字第1301號 |
案號 | (2021)蘇0312執(zhí)恢43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徐建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劉士清借款18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種商業(yè)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以30萬元為本金,從2012年1月21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以60萬元為本金從2012年6月13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日,以10萬元為本金從2012年6月22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以5萬元為本金從2012年7月18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以50萬元為本金從2012年8月7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以25萬元為本金從2012年2月11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江蘇耀華特種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馬鳳明、被告任建軍就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6間的債務利息。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費210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26000元,由被告徐建峰、被告江蘇耀華特種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馬鳳明、被告任建軍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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