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潤東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30013****521N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311民初6801號 |
案號 | (2021)蘇0311執(zhí)31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徐州維辰深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貸款本金3500萬元、利息531931.25元(暫計算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利息、罰息及復利按合同約定計算;自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次日起,利息按年利率5.655%計算至被告實際償還之日止,但總額以不超過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為限);如被告徐州維辰深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25日有還款的,可按雙方約定的清償順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徐州東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徐州潤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潤東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楊鵬對被告徐州維辰深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9460元,由被告徐州維辰深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徐州東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徐州潤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潤東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楊鵬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至本院(收款單位: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開戶銀13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徐州泉山支行營業(yè)部,賬號: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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