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東虹橋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燕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128783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滬0114民初08346號 |
案號 | (2018)滬0114執(zhí)22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金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上海嘉定大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償付截至2017年5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90,501元,合計4,090,501元; 二、被告張金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上海嘉定大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12%上浮30%即年利率15.6%計算); 三、被告張金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上海嘉定大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145,715元; 四、被告郭虹、被告上海東虹橋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張金如的上述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郭虹、被告上海東虹橋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張金如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0,689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訴訟費46,249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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