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西公(留)行罰決字[2020]051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黃龍海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8月24日起,流動人員吳某某入職位于杭州市西湖區(qū)黃龍體育中心西北角的浙江黃龍海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期間該浙江黃龍海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將流動人員吳某某的身份信息按時報送公安機關。被公安機關于2020年9月16日在杭州市西湖區(qū)留下街道王家塢浙江黃龍海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員工宿舍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浙江黃龍海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黃龍海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17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留下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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