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合普(上海)新能源充電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676930-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浙0424民初3510號 |
案號 | (2020)浙0424執(zhí)16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嘉興海鹽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海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2^~^下:^~^一、被告合普(上海)新能源充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8000元及利息331.40元(暫^~^計算至2019年7月9日,以后利息以尚欠貨款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結清;^~^二、駁回原告浙江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33元,財產保全費270元,合計603元,由^~^原告負擔85元,被告負擔518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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